(二)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改。要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改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改融资体系,为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是落实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扎实有效推进。省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农业、林业、国资、侨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强化力量配置,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和约谈、问责制度,定期对各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监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