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搬迁所得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负担,也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市区征收企业征收实际,经测算,最终确定由征收补偿资金支付主体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参照其缴纳所得税35%的标准另行予以奖励性补助。
《意见》提高了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意见》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调整提高为每平方米600元。目前市区商品房供应充足且房价趋于平稳,已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从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看,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因此,提高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有助于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到市场上自主选购普通商品房,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也能有效地缓解政府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压力。
此外,为了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意见》明确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防止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从而引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