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淮安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政策2018-07-27三水老师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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