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 计量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注 | 商业营业用房 | 平方米 | 10 |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20 |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6 |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12 |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