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档存留。
(四)市州核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后,由市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10月1日起计发。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发放。
(二)发放办法。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及时研究制定本辖区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