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2)

新政策2018-07-22王新老师

四、其它规定

(一)对特殊情况下,因被征地地上附着物类型、标准、质量,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以及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种类,采取协商、评估和仲裁方式解决,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后,给予补偿。

(二)前郭镇、兴原乡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确定的批复》(松政函〔2012〕125号)执行。

(四)在未公布新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同意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松政函〔2010〕45号)执行。

五、执行期限

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

特此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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