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房屋征收实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