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擅自设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自立政策,超范围、超标准给予补偿,构成扰乱征地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铁东、铁西区政府为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平经济开发区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拆迁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