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巳经2013年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相关补偿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按600元/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