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9.83元/平方米(6553.37元/亩);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宽度6米以上,长度40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9.83元/平方米(6553.37元/亩);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3.55元/平方米(2366.68元/亩)。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年产值标准2.21元/平方米(1473.34元/亩)。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04元/平方米(1360.01元/亩)。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九条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征收组织实施的主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
第十一条征地前,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征地时不予补偿。
恶意投资建设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谓温室、大棚和其它畜禽养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