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60平方米以内)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
5.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6.安置人口的认定期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
7.安置地点及单位:位于本次征地范围内,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此项目的安置工作由颍东区政府负责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拆迁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拆迁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迁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当地政府和户籍部门要对安置人口全面进行严格复核,杜绝弄虚作假。
(三)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四)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分别由颍东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六、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居民组)实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逐级上报,给予转户;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办理低保。
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人数,按规定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工作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用土地通告,公布此次征地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