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2】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实际情况,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同时根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2013〕6号)文件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8月24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