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黄标车限行区域管理。对黄标车实行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措施规定,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车辆的执法,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六)实施奖补政策。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提前淘汰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进行治理改造且经检测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按提前淘汰政策予以奖补。对2017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奖补的黄标车,不予奖补。市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淘汰任务分年度测算制定。各县(市)要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奖补标准和方案,落实地方奖补资金,按照车型和入户时间等因素实行分阶段差别化奖补,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金融机构和车企分别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和让利优惠。
(七)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平台。统筹整合公安、环保机动车管理信息资源,建设市级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六、职责分工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分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对申领奖补的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及老旧车进行审核。
(二)公安部门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注销登记工作,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严把车辆注册、转入登记和检验关;加大路面查控力度,依法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黄标车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发放黄标车奖补资金。对申请黄标车奖补的车辆是否注销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黄标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奖补资金,核定奖补标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工作,督促营运和公交黄标车加快淘汰,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公安部门通报当月营运和公交黄标车淘汰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