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新政策2018-07-17李一老师

为进一步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11967套(户)。其中:和县1015套(户),含山县1166套(户),当涂县1001套(户),花山区6169套(户),雨山区1545套(户),郑蒲港新区571套(户),示范园区500套(户)。

基本建成4342套(户)。其中:当涂县256套(户),花山区3066套(户),雨山区720套(户),市直300套(户)。

分配入住5000套(户)。其中:和县300套(户),花山区136套(户),雨山区3949套(户),市直615套(户)。

二、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指导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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