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则,督促和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制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享有下列知情权:
(一)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
(二)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