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4)

新闻数据2018-08-15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环境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

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

经营者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但损害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商品,在承诺期内因没有维修点或者维修点被撤销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返券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药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该次消费获得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联系方式、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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