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10)

新闻数据2018-08-15才子老师

(五)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价格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列出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定期提供收费清单;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五十一条(金融服务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理财、保险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性质和风险,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制定、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物价、商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通信、金融监管、知识产权、邮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并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抽查检验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

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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