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六条(装饰装修行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等,材料应当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少于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七条(修理加工行业)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偷换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
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包修。国家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四十八条(中介服务结构)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教育培训机构)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规定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自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当的赔偿责任:
(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
(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教育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