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省政府补助资金争取工作、银行软贷款的落实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划拨和落实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变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内低保户住房核查认定以及制定困难居民的住房分配政策;市城投公司负责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贷款平台进行融资;市监察局与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涉及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依法征收房屋。要发动群众参与棚户区征收工作,加强宣传,增加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房屋征收方面的作用,使居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政府改造棚户区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超出政策规定以外无理取闹、造谣惑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非法串联、煽动群众、阻挠正常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依法和依据有关政策处理。
(四)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项目计划立项、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招投标审批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待开工后再增补计划,为房屋征收和开工创造条件。
(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要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阻碍棚户区改造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经费
按投资额的0.5%作为承担征收补偿任务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经费;按投资额的0.5%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及市政府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励资金;对建设单位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项目管理费。
各项经费使用和奖励资金的考核办法,由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制定经费及奖励资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