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补贴范围。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条件和国家政策确定的车型,给予相应财政补贴,补贴区域包括全省所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对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实行定额补贴,区域限长株潭城市群示范区域之外的其他11个市州。
2、明确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由省财政按每辆5万元给予补贴。
3、明确补贴期限。根据国家补贴推广政策,本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后,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后的补贴推广政策相应进行调整。混合动力公交客车补贴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四、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1、加强配套设施规划。各市州政府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主体,要将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预留空间,统一布局。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尽快规划建设充换电站、充电桩及其他配套设施,并明确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线路和充换电站设置点。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推广应用工作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对新建、在建的配套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满足各类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要求。现有的配套基础设施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不符的,底前应改造到位。充分调动国家电网公司的技术管理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政策要素保障
1、加强要素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在推广初期,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能源汽车运营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具体的用地支持措施,由具有供地管理权限的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2、落实国家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有关价格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对经营性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的销售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按所在场所现行分类电价执行,其中居民小区和个人车库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由省物价局按照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较燃油、燃气车有明显经济优势的原则核定,鼓励电动汽车享受燃油燃气车辆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对充电服务费进行减免。鼓励相关商业保险企业研究制定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商业保险优惠政策。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制订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