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中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XX中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中学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XX中学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XX中学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学校党委审议的,按照学校党委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XX中学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学校行政机构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
(九)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十)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四)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区教育局党工委统一部署,在全校教师范围内进行后备干部民主推选产生人选,报请区教育党工委研究批准,再由学校党组织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