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认证会或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党组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人员。
7、“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局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8、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局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