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努力解决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问题。各地要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的倾斜力度。集中连片特困县要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其他县参照该政策制定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或继续落实好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村镇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要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各地要制定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基本标准,大力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满足乡村教师基本需要。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
四、统筹县域内教师编制管理,保障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根据《关于调整各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晋编字〔2012〕1号)精神,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的总额内,各市可结合实际,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小学、教学点编制进行调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整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乡村学校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及外语教师不足、部分学校缺编或严重超编和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全开足国家规定课程。2018年底前,各地要基本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从教。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执行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在乡村学校任教,研究生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本科或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任教分别满2年、4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在乡村学校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学历的教师可优先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推荐、评审工作中,乡村教师要单列比例,制定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评选条件。城镇校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必须具有交流经历和农村学校任教(任职)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