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推动城镇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大力推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工作机制,落实县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责任,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跨校竞聘、集团化办学、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
七、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市、县级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全部乡村教师校长5年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改革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建立、完善师范生在学期间实践实习制度。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在省级免费师范生中试点“一专多能”小学全科乡村教师培养。推动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要统筹、整合设置一批面向乡村教师的培训项目,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优秀骨干教师。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提供培训队伍支持。各地要为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支持。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健全乡村教师帮扶机制。对坚守乡村学校满20年或10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乡村教师,在全省教育系统模范、优秀表彰中指标单列,同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教育系统先进表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奖励和资助,对患有大病或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提供资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九、强化各地政府责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地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职,推进有关工作。各地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