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抢险救灾队伍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地震应急专业抢险救灾分队,配备必需的装备和器材,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第十二条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由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专业救灾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和相邻地区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并做好各种抢险救灾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八章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5个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实施应急抢险行动。
一、人员抢救组:由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社会志愿者及市直各部门应急小分队等组成,迅速集结赶赴灾区,抢救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快速高效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及在保各大、中医院等部门组成,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控制疾病传染,监控灾区卫生状况,向灾区提供医护人员、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和省医疗救治队伍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三、工程抢修组:由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功能。
四、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安监局、教育局、财政局、保险公司、红十字会及大中型企业工会组成,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住建局、人防办、水利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石化公司等部门组成,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