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恢复能力,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较轻,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由原实施机关决定、宣布。
第四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根据预报的震情所在区域可以进入临震应急期,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八条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地震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地震局)报告。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3级: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六章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在震区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组织领导救灾和工程抢险工作。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震害预测情况,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市政府立即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应急规模,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持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