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 (3)

新闻发布2018-08-11三水老师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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