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