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5〕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6年12月16日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原则,坚持控制不合理基金支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退休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
第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办理,双方通过联合办公等形式共同审查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