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控方的意见是,由于保护伞的存在,该案是黑社会犯罪无疑。在“大小地主”一案的审理中,该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集团犯罪成为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经济实力雄厚,涉及人员多,保护伞‘厚’,是这个案子的特点。”鹤岗市专案组有关负责人私下里对记者透露。
他表示,庭审时多名被告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基本上“没啥异议”,但包括大、小地主在内均否认其是黑社会。“是不是黑社会,会有很多条款来作为定性的参考。不是嫌疑人说不是就不是了。“他说。
对此,张执新的辩护律师、齐齐哈尔市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岩认为,起诉书中将张执新给其员工发放工资、红包、解决住房等认定为是供组织成员养家和挥霍,这与事实不符。“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给其职工支付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本是一种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这不但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相反的,给企业职工谋取福利正是我国现行提倡的行为,以此作为张执新涉黑犯罪的表现形式,显有不妥。”
高岩说,张执新、张执文是亲兄弟,但不能因为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就将所有的事情连接在一起。两人的企业之间,从没有过合伙、合作、联营的合作关系;没有任何共同的资金投入及股份分成,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资金往来关系;在张执新的成长史中,同张执文没有共同作案的犯罪纪录。
“大、小地主案体现出来的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比较明显,但组织特征的确不是很明显,欺压残害方面的结果特征也比较少。”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是张执文的辩护律师,他的观点是:这个案子性质肯定构不成“黑社会”。
宣东讲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即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的立法解释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
宣东认为,是不是黑社会,只能以这四个特征为标准,而且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也认为,本案根本不存在组织,即根本没有这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