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
为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我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在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2016年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标准,加大补助力度。
年龄大了还有生活补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65岁退休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到2020年每个农户有一名家庭医生
推广契约式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每个家庭都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