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新闻发布2018-06-20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贵港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2016年贵港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和《关于落实2016年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任务的通知》(桂保障办〔2016〕4号)要求,为全面落实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效率,缩短安置周期,降低过渡安置成本,减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人力投入,又便于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满足家庭功能需要的住房,达到“去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

(三)安置范围和安置对象。

贵港市中心城区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项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

(四)工作目标。

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不少于3000户。

二、安置方式

分三种方式:

第一种:直接货币补偿。

具体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贵政发〔2014〕5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种:以购代建。

由市兴港公司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以购代建筹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90号)的规定,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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