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