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为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皖政办(2010)3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马鞍山市: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530元。
芜湖市: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
铜陵市: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