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社保基数比例缴纳标准调整通知
职工平均工资
2015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328元,月平均工资为4944元;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64元,月平均工资为4697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200元,月平均工资为6350元。
2016年1至6月份已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再到区县人力社保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50元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2016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944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966元和14832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472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350元。按照635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350元与2966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66元。1至6月已缴纳2016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7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66元。其中:1至6月已缴纳2016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966元。1至6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7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