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966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944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5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个人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6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7074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1526元,其中788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6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2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