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务工者叫“临时工”。虽说是短期,但也有不少务工者背着“临时工”的名,同工不同酬地干了十几甚至二十几年。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临时工”这个称谓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
相较于长期合同工种而言,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给予短期务工者的保障相对较弱。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此,本报特请两位律师详解短期务工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勤工俭学不算就业无法要求工伤赔偿
2012年6月中考结束后,刚初中毕业的白银学生张某到白银某企业打工,结果在工作期间不慎造成手部严重受伤,后该企业承担了张某的治疗费用。出院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被以与企业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仲裁无果后,2013年5月,张某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经查,张某到被告企业打工时的身份是学生,根据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判决后,办案法官告知张某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及时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赔偿。
案例2.十年同工不同酬诉讼获补38万元
2000年7月,朱先生被自己服务的公司(分公司)派遣到公司上级单位即鹤壁山城区某公司(总公司)上班。总公司并未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总公司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总公司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向总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