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五条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