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二)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