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要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始终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好、抓实,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