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所谓的"劳动报酬"就是提供了劳动所应该得到的相应的报酬,而这里的"双倍工资差额",它名字里虽然有"工资"两个字,但它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单位违法不签合同而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2.员工哪一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效起算点是哪一天?
关于时效起算点这个事情,如果是哪天被违法解雇了,违法的行为发生在一瞬间,很好理解,在被违法解雇的当天就是"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但是没签合同这个事实处于一个持续状态。从2014年4月1日开始,直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单位每天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个双倍工资的支持义务也是处于一个持续状态。正因为这种持续状态,使得这个问题变得纠结起来。
从常理来看,员工对于自己没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天!天!都!在!知!道!有什么好讨论的。按这个理解,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内可以不签),员工每天都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每过一天,相对应地请求一年前的这一天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就过掉了。只不过,这样一天天地算太麻烦了,所以有些地方就说,那就逐月计算吧。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就是这样理解的。
但是有些地方却有不同理解了,他们觉得这个没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所以应该等到违法行为结束之后再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这个"违法行为结束"又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后一年之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补签之日起算;(2)入职满1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一年届满后的次日起算(因为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话,根据规定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只需要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天。)比如江苏高院就是这样理解。
还有一些比较有个性的地方,首先,他们并没有明确表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但是他们却说,对双倍工资争议还是应该适用特殊时效规则,起算点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比如湖北高院。
图解三种实务观点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各地方的观点又惊人的不相似……
我们来看看,在每种观点之下,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