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多少钱(2)

新劳动法2018-12-01李一老师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需参考的主要因素。第八条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纳入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需参考的主要因素。这些参考因素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三)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

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加班加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计入最低工资,致使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采用列举的形式,明确划定了五类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5.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这些项目是否合理、全面。

(四)确定调整最低工资的程序、周期。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最低工资确定调整的程序、周期。是否完善,适当、可操作。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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