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全文(3)

新劳动法2018-08-19才子老师

(六)依法应当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二)以招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

(四)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扣押被录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六)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劳动者的使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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