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3)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十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十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用什么形式?

  答: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八、对查无下落的当事人,如何送达仲裁文书?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受送达人查无下落的,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告中应确定视为送达的期限,逾期即视为送达。

  十九、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2的,是否可以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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