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搞活事业单位、打破传统的固定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推行一项新制度,必然带来人们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对旧有观念带来冲击,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加上社会环境尚不完全具备,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人事争议是正常的,但不可掉以轻心,关键是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双向选择签订聘用合同时,在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尽可能全面、具体,双方的责、权、利考虑得完善一些,以减少日后发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心平气和,平等协商,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在研究所调解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向院申请再调解。

  下面为您整理的是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四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我院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与签定聘用合同的职工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履行、变更和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合同制职工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 调解人事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院(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申请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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