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一事项对应着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目前存在很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这一事项对应着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概括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多项内容。而且,依据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法在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对休息休假做出了专章规定,可见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重要性。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必备条款、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休息休假等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同时,劳动行政部「J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受侵犯。
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这一事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随着各地人民政府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促使其中的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相应提高。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