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第四十六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