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从11月1日起,养老保险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最高缴费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了3600元,一共分为10个缴费档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6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