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保费征收)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和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法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说明:本条是关于社会医疗保险费征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有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