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3)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申诉信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接访处理意见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远程视频接谈后,如需再次接谈,接谈法官应当按照约期接谈制度,与申诉信访人员约定下次视频接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申诉信访人员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登记,不再安排接谈。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的远程视频系统建设,要指导、加强辖区内人民法院装备建设,设立固定的视频接访场所,保持网络畅通,保证远程视频接访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本辖区内远程视频预约和接访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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