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端人民法院是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的,还应当指定专门法官,全程参与远程视频接访,做好接谈记录。申诉信访人员明确拒绝的,可不安排一审法院法官参与接访,但应维护好接谈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安排法官联合接访。
对端人民法院不进行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对远程视频接访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申诉信访人员提出远程视频预约申请,应提交原审裁判文书及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收到远程视频预约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即对申请所涉案件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进行审查,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应即刻提交预约申请。
第七条 远程视频预约申请被接受的,受理预约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具体的接谈时间、对端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所在地点、可参加接谈的人员等事项,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诉信访人员。
第八条 申诉信访人员应按照通知时间到对端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等待接访。申诉信访人员不得携带摄录设备和通讯工具进入视频接访室,不得在镜头前随意走动。接访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第九条 申诉信访人员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接访的,应当向对端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预约。对端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预约的,应当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告知申请人接谈时间。
第十条 申诉信访人员在对端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通过远程网络视音频图像传输系统,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者表达其他诉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接谈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在远程视频接访后,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原审裁判明显有错误,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告知对端人民法院向申诉信访人员收齐相关材料,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二)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告知申诉信访人员息诉罢访,做好法律释明工作;
(三)原审裁判需进一步审查的,预约下次远程视频接谈的时间;
(四)要求申诉信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做好息诉罢访或者帮扶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接谈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应当及时记录处理意见。
对端人民法院共同接访法官负责及时在远程视频接待系统内记录案情、接访记录。